昨天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监决字字[2020]50号)表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存在信贷资产转移严重的事实。违反了谨慎操作的原则。
昨天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监决字字[2020] 50号)表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存在信贷资产转移严重的事实。 违反了谨慎操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督处处以罚款三十万元。
据了解,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信托”)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前身是苏州信托投资公司,该公司于1991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该公司于2002年重新注册。
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苏州信托的最大股东为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01%; 第二大股东为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99%。第三大股东是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的股份。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审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
(二)拒绝或者阻碍异地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隐瞒的重要事实,如陈述,报告,其他文件材料。
(四)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的业务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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