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金信托私募、非标投资比例、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的例外条款、非标准投资的封闭性、不同集合信托计划不能投资单个项目等问题,众说纷纭。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基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基金信托新规》)。至此,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新规》)相配套的子行业细则发布工作已经结束(见表1)。对于基金信托私募、非标投资比例、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的例外条款、非标准投资的封闭性、不同集合信托计划不能投资单个项目等问题,众说纷纭。
事实上,新的资产管理条例是在2018年3月28日深圳市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出台的。习总书记在会上强调:“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立足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职能监管相结合,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资本投资规范化发展。”2019年2月22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期间,习总书记再次强调:“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找准金融服务重点,着力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要着眼于金融体系结构调整和优化,优化融资结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和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金融服务。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银行体系,端正发展理念,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通过这次会议,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中央在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模式、制度体系、市场准入、产品定位等重大问题上的发展思路,即新时期资产管理行业的指导思想和战略定位。
总之,资产管理行业监管的总体要求是“统一”,目标是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制度监管与职能监管相结合。具体而言,合格投资者的界定、产品分类、投资方向、集中度、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等都是按照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分行业实施细则也在此基准上进行微调。鉴于机构禀赋的差异,不同机构的微调略有不同,最大的区别在于非标准投资的定义。非标准投资的定义是基于机构禀赋的业务差异。这也是“是否统一”的争议或批评的根源。这也是资产管理新规和子行业细则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关于分类、业务、统计和评级的建议在本文中不再赘述。本文主要从战略、制度和文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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