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对现代金融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出台后,会对信托法产生什么影响?
信托对现代金融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出台后,会对信托法产生什么影响?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受邀介绍了这一话题。
信托法无疑是一种特殊的民法。它与民法在意思自治、私权保护、个人责任等方面具有相同的渊源。信托法只在民事关系和民事权利方面表现出一些特殊性。
作为民法的基本法,《民法典》可以是一部“纯”的民法,不需要提供太多的具体而特殊的制度,如信托法。然而,作为一个开放的制度,《民法典》对《信托法》中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进行了重复。
本文探讨了民法典框架下信托法原则与制度的发展空间,以期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信义关系
民法典在坚持合同(契约)法这种古典意识形态的同时,规定了大量的关于信义关系的制度,如代理、监护、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等。
虽然信义关系大多通过合同缔结(法定监护关系等是例外),但信义关系是特殊的、超越了合同关系的法定关系,信义义务是超出约定义务的法定义务,不能仅仅按普通合同法去规范这些法律关系。
民事组织和民事主体
信托原则上没有法人地位,但很显然是一种组织体。
如果按照字面的含义严格解释民法典的下列条文,信托这种组织体既非法人亦非自然人,也很难归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
其一,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而按信托法中的定义,信托不能以组织体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只能借助受托人名义。
其二,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而信托的设立原则上不需要进行与非法人组织设立类似的登记。
其三,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信托法上的出资者(委托人)原则上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至少从以上三点来看,信托很难归属于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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