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是当前众多超高净值人士或知名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选择之一。信托作为舶来品,产生于民商事法律较为发达完善的西方社会,离岸信托制度的完善及可靠性容易为国人认可并接受。
离岸信托是当前众多超高净值人士或知名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选择之一。信托作为舶来品,产生于民商事法律较为发达完善的西方社会,离岸信托制度的完善及可靠性容易为国人认可并接受。
然而,对国内超高净值人士或国内知名家族企业而言,不论是家族企业的发展、运营和规划,还是财富的积累、运用与回报社会都主要发生在国内,就本土便利性和情怀而言,他们更希望通过境内信托实现财富传承。那么,境内信托是否一样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之目的?
中国法律是否赋予信托隔离保护功能?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据此,中国法律无疑赋予了信托隔离保护功能。
但为何有不少人士认为境内信托无法媲美离岸信托,境内信托没有真正的隔离保护效力或隔离保护作用无法真正实现?
其实,这种担忧或误解源于因国内尚未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相应权威公示平台,从而难以证明委托人的部分财产已经设定信托而属于信托财产的举证问题,无法证明信托财产的性质,相关财产自然难以获得相应的隔离保护。
尽管欠缺相关制度,但信托财产的交付与确认问题并非无药可解。在实践中,委托人往往通过办理转让交易的过户登记手续(例如房产、车辆、股权或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代信托)名下,完成信托财产的有效交付和确认。因此,在信托合法设立、信托财产有效交付并可确认的情形下,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效力毋庸置疑受中国信托法律保护。
2019年7月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了会议纪要并征求意见,该纪要虽非最终文件,但无疑凝聚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权威意见。
此次发布的会议纪要第95条对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原则上不得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要求对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信托文件关于受益权不能用于清偿受益人债务的限制性规定,法院应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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