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托产品“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如期支付投资者信托本金及收益;换言之,在此情况下投资信托产品事实上得以实现“高收益、零风险”。
所谓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按时向投资者支付信托的本金和收益;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信托产品实际上可以实现“高收益,零风险”。
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到期后承担“刚性兑付”责任。“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最低收益”,可见,“刚性兑付”不仅违背了市场规律,而且没有法律依据。但为什么“刚性兑付”成了信托业的潜规则,而且一直没有被打破?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1、信托公司的相对弱势要求通过“刚性兑付”来弥补(1)信托公司投资者基础薄弱,特别是自身积累的高净值客户很少,如果依靠自身力量进行销售,就有可能造成“有产品而无买家”的局面。
目前,除了中信信托、华润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外,大部分信托公司缺乏自身的投资者积累,主要依靠银行和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信托产品,在签订合同、分配利益时不能面见投资者,甚至在信托计划结束后,信托公司还不知道自己的投资者是谁。
投资不足已经成为信托公司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在同时发行多个信托产品时,销售难度更大。于是,许多信托公司只好依靠“刚性兑付”,以“高收益、零风险”的方式进行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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